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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1954年,美国堪萨斯州托皮卡城的黑人布朗起诉托皮卡教育局,要求其停止黑人小孩不能在白人学校上学的规定。后来,此案上诉到最高法院时,最高法院将几个同样具有种族隔离教育背景事实的案子合并一起审理,称为布朗系列案。1954年5月17日,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以9:0的票数对布朗系列案作出了裁决,认为其属于教育上的种族隔离,违反宪法,应尽快废除。
布朗案的判决在美国国内和国际社会激起了广泛反响。
《华盛顿邮报》认为,该判决将“结束美国原则和实践之间令人苦痛的不一致性,帮助恢复我们在世界的尊严”。《纽约先驱论坛报》发表社论说,布朗案判决"使得美国的法律与美国的良知和信条相符合"。
英国《每日邮报》认为,这项判决有助于回击有关的负面报道,它们“宣传美国对待其有色人种像狗一样甚至更差”。他说,这项判决“是朝鲜、印度支那以及整个远东地区亚洲人民的指路明灯”。
苏联《消息报》认为,布朗案判决是美国“意图以蛊惑性姿态传播其价值”的例子。当看到该判决的执行被拖延时,《消息报》批评道∶“美国最高法院纯粹是虚伪至极,拿这一判决做宣传而已。”
塞内加尔《新非洲报》认为,“全世界的人民都会对这项进步措施感到欢欣鼓舞”。法属西非的其他报刊发表了类似的社论,布朗案判决成为当地各大媒体的头条新闻。
——摘自谢国荣《国际史视野下的布朗案判决》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述材料中不同媒体对“布朗案”判决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