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材料分别摘自17—19世纪欧美四国的历史文献:材料一 “ 国会可以2/3的多数推翻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律的否决,可通过法律规定法院的组织与权限。众议院有权对犯有“背叛、行贿、受贿或犯有其他重大罪行和恶行”的总统、副总统等提出弹劾------”
材料二 “ 宪法规定立法权归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两院制议会。众议院议员任期4年,参议院议员由地方参议会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间接选出,任期9年,枚3年改选其中的1/3------”
材料三 “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凡未经议会准许,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材料四 宪法第12条:“皇帝有权召集、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以及使议会延期或结束。”
第15条:“由皇帝任命帝国宰相”;第18条:(皇帝)“有创制法律之权”。
请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