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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指出:“就政治色彩而论,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与欧洲其他国家的宪法相比,取的是中间道路。一方面,它比西欧部分国家的宪法要落后一些;另一方面,它与东欧、东南欧国家的绝对专制独裁相比,仍不失为一部进步的宪法。”在这部宪法设置的政治体制中,其“进步”性主要体现于( )
A: 国家元首 |
B: 政府内阁 |
C: 联邦议会 |
D: 帝国议会 |
A: 国家元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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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帝国议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