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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的形成可以说是宋代最为重要的历史特征之一,然而到了近现代,理学竟然成为最为人诟病的文化传统。宋代理学家们提倡的“节孝”观念,其实并不是他们首创的。至少从汉代以来,国家政府都曾经对社会上的节孝行为进行过表彰和奖励。到了宋代,一方面,政府基本上延续了历代政府对旌表节孝的重视;另一方面,理学家们为强调士大夫应注重气节的道德标准,对“节孝”观也做出了更明确的表述。然而直至宋元时期,国家政府对于旌表节孝的行为,更多的是停留在倡导个案“典型”的层面上。有学者把明代以前到明代的旌表贞节行为的演变过程,形象地描述为“由典范到规范”。典范是由倡导所致的,而成为规范则必须要有一整套严格的制度化设计来加以保障和推行。明代在固定的审核标准下,对来自全国各地大量的旌表案件,予以定期、集体和分类处理,从而形成了明代旌表节孝的制度化、规律化和等级化,乃至演变至激烈化的特质。
与这种制度政策相伴而行的是以朱熹为核心的理学成为明代政府所认可、推行的政治意识形态范本,这就促使明朝的许多士大夫从理学的角度来诠释和欣赏政府的旌表节孝制度。这样,明政府所推崇的节孝行为,就不仅仅是一种制度政策,同时也成为一种社会道德的教化行为。在制度与教化的双重作用下,明清时期的节孝行为,越来越出现违反人性的激烈化特质。《儒林外史》中所描述的父亲眼看着女儿自尽殉夫并大赞“死得好”的故事,在明清两代的文献中并不罕见。在朱熹悟道、传道的福建地区,清代竟有胁迫寡妇殉节的风气。
“孝道”本是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但是经过明清时期的制度化推进之后,也在不同程度上走上了泛政治化的极端道路。在上层统治者眼里,孝道的体现就是臣下的“死忠”,所谓“以孝治天下”,实际上就是令天下服从一尊。就一般士庶之家而言,争取“孝行”的褒奖可以获取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实际利益。正因如此,为博得孝名而导致明清时期惨无人道的“割股疗亲”行为盛行,显然也是政府对于“节孝”制度化与教化灌输的后果。
宋代理学所倡导的“节孝”,更多的是强调士人自身的道德气节与行为准则,而到了明清时期,经过专制政府的制度化、规范化之后,传统的“节孝”观被引入激烈化的歧途。特别是随着明清时期皇权专制体制的强化和官僚阶层奴庸化的加剧,朱子及理学家们所提倡的勇于坚持士人气节的义理观,基本上成了政治上的一种“摆设”。而某些部分被强调而形成制度化的诸如“贞节”“孝道”等观念,则根据统治者的需求而经过了新的改造和诠释。正因如此,对宋代朱子及其他理学家们所倡导的“义理”“气节”等命题所蕴含的道德价值,我们应重视并加以继承。
(摘编自陈支平《朱子学·理学:唐宋变革与明清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