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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官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体现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阅读下列材料:材料一:阳嘉元年(东汉顺帝年号,公元132年),尚书令左雄议改察举之制。……雄上言:“郡国孝廉,古之贡士,出则宰人,宣协风教。若其面墙(无真才实学),则无所施用。孔子曰‘四十不惑’,礼称‘强仕’。请自今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察举。皆先诣公府,诸生试家法,儒有一家之学,故曰家法。文吏课笺奏,副之端门,练其虚实,以观异能,以美风俗。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若有茂才异行,自可不拘年齿。”帝从之,於是班下郡国。
——唐·杜佑《通典》卷十三《选举一》
材料二:本是想替当时用人定一客观标准……但后来却变成拥护门第,把觅取人才的标准,无形中限制在门第的小范围内,这便大错了。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材料三:科举之制始于隋,盛于唐、宋,经元、明、清,至清末方废除,与之前的选官制度相比,科举制强调应试者的文化素养及对现实问题的洞察力,即“一切以程文为去留”。为了抵制血缘、门第等因索对选官的干扰,历代洗治者不断完善防范措施,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如锁院、糊名、誉录、搜检、严惩舞弊等。科举制的发展,使中国古代社会逐渐从门第社会演变为科举社会,尤其两宋的320年间,在社会上日益形成了“读书人人有份”的观念。科举制不仅为社会提供了有效的阶层流动的途径,使传统社会统治机构的成分不时更新,有裨于社会和政治稳定的维持;而且以人文化成天下为理想,以载道的“四书五经”为核心,以造就传道的学者为目标,保证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悠久绵长。
——摘编自田澍:《科举的利弊及清朝废除科举的教训》